中共江西太阳能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
议事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,保证党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,认真履行党委职责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党委会是在党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最高决策机构。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,严格遵守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的规定,建立和健全党委议事规则。
第三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,讨论决定重大问题,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四条 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、重要会议、重要批示和重大决定精神,研究制定实施意见,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办高校的贯彻落实。
第五条 研究讨论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,研究决定党的组织机构设置、党务干部配备和任免、党员发展、党员教育管理、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表彰、违纪党员处分。
第六条 讨论学院党委年度、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,提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目标、要求和措施。
第七条 研究解决学院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出的重要问题。
第八条 研究讨论学院综合治理、安全稳定工作,贯彻落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各项政策、措施,建设和谐校园。
第九条 研究讨论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工作,帮助、支持民主党派开展活动,发展组织、建言献策。
第十条 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第三章 会议准备
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根据党委书记、副书记、党委委员的提议,由党委书记商党委副书记后确定。党委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和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。
第十二条 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,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。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供论证材料、政策依据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。
第四章 会议召开
第十三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~2次,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。讨论党员干部问题时,应有2/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。
第十四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。书记不在时,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第十五条 党委会召开时,对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列席会议人员,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通知进会场,研究完毕即告退席。要在会议上形成决议的,有关部门要提前拟好决议草稿,供研究时参考。
第十六条 召开党委会时,党委会成员因公、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,须向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请假。
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,如某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,该成员应主动回避。
第五章 形成决议与实施
第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,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,应逐项讨论通过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,双方人数相近,除了在紧急情况外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,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,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。
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重要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进行表决,表决可采取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。
第二十条 对因病因事未出席会议的委员,会后应向他们通报本次党委会的内容。
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应由专人负责纪录,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、与会人员发言的内容、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,并形成会议纪要,有的决议要由职能部门根据《纪要》写成正式文件,由书记签发,上报下发给有关部门和人员。要严格保密纪律,会议内容应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,未经允许,任何人不得泄露。
第二十二条 党委成员对会议所作出的决议、决定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,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。在上级组织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之前,必须无条件地执行。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,确实不能按原决议、决定执行时,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,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经书记同意后作适当调整,并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认可。
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,由党委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。要按照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的原则,由分管的委员或书记抓紧落实。党委办公室协助督办,并跟踪调查,反馈信息,确保落到实处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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